服务热线:0371-55073376

 
您的位置: 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关于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入会办法
会费标准
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Fabricated Construction Industry Federation  (缩写:HFCIF)。
第二条 本协会是河南省内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的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思想,以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为中心开展服务工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扎实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工作。本协会主要以提高建筑科技含量,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为核心,提升河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执行政府有关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理念,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心声,发挥行业、从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全面宣贯我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
(二)组织有关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技术标准调研工作、开展技术成果、经济协作论坛、科技情报信息的实践和交流,提出相关立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协助政府做好科研任务的立项等工作;
(三)组织研究省内外先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技术及相关课题和方向,开展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和技术人员再教育,培养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人才;
(四)积极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五)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装配式建筑产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行业自律的制度,提倡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确保市场的公正有序运行;
(七)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省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八)编辑出版有关刊物(网站),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宣传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信息交流与联络;
(九)建立健全会员单位信用评估机制;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作及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建筑领域或与建筑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出协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33%。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由上级党组织委派岳建中为本协会党建工作联络员。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本协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28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